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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眾責任險條款 保險對象 第一條 凡依法設立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工商戶、其他經濟組織及自然人,均可作為被保險人。 保險責任 第二條 在本保險有效期限內,被保險人在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地點范圍內依法從事生產、經營等活動以及由于意外事故造成下列損失或費用,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保險人負責賠償: (一) 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 (二) 事先經保險人書面同意的訴訟費用; (三) 發生保險責任事故后,被保險人為縮小或減少對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賠償責任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費用。 上述第(一)與第(二)項每次事故賠償總金額不得超過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賠償限額;第(三)項每次事故賠償金額不得超過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賠償限額。 責任免除 第三條 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 被保險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 (二) 戰爭、敵對行為、軍事行為、武裝沖突、罷工、騷亂、暴動、盜竊、搶劫; (三) 政府有關當局的沒收、征用; (四) 核反應、核子輻射和放射性污染; (五) 地震、雷擊、暴雨、洪水、火山爆發、地下火、龍卷風、臺風、暴風等自然災害; (六) 煙熏、大氣、土地、水地、水污染及其他污染; (七) 鍋爐爆炸、空中運行物體墜落; (八) 直接或間接由于計算機2000年問題引起的損失。 第四條 被保險人的下列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 被保險人或其代表、雇傭人員人身傷亡的賠償責任,以及上述人員所有的或由其保管或控制的財產的損失; (二) 罰款、罰金或懲罰性賠款; (三) 被保險人與他人簽定協議所約定的責任,但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法律責任不在此列。 第五條 下列屬于其他險種保險責任范圍的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 被保險人或其雇員因從事醫師、律師、會計師、設計師、建筑師、美容師或其他專門職業所發生的賠償責任; (二) 不潔、有害食物或飲料引起的食物中毒或傳染性疾病,有缺陷的衛生裝置,以及售出的商品、食物、飲料存在缺陷造成他人的損害; (三) 對于未載入本保險單而屬于被保險人的或其所占有的或以其名義使用的任何牲畜、車輛、火車頭、各類船只、飛機、電梯、升降機、自動梯、起重機、吊車或其他升降裝置造成的損失; (四) 由于震動、移動或減弱支撐引起任何土地、財產、建筑物的損害責任。 被保險人因改變、維修或裝修建筑物造成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賠償責任; (五) 被保險人及第三者的停產、停業等造成的一切間接損失。 第六條 未經有關監督管理部門驗收或經驗收不合格的因定場所或設備發生火災爆炸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賠償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因保險固定場所周圍建筑物發生火災、爆炸波及保險固定場所,再經保險固定場波及他處的火災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第七條 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 被保險人因在本保險單列明的地點范圍內所擁有、使用或經營的游泳池發生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 (二) 被保險人因在本保險單列明的固定場所內布置的廣告、霓紅燈、燈飾物發生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 (三) 被保險人因在本保險單列明的地點范圍內所擁有、使用或經營的停車場發生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 (四) 被保險人因出租房屋或建筑物發生火災造成第三者人身傷亡或損失的賠償責任。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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